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76號
SLDV,102,補,476,201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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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6號
原   告 謝馥禧
訴訟代理人 董晉良律師
      徐嘉明律師
      曾耀賢律師
      馬偉涵律師
被   告 侯曉明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顏邦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壹萬貳仟伍佰陸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零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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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