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6號
原 告 謝馥禧
訴訟代理人 董晉良律師
徐嘉明律師
曾耀賢律師
馬偉涵律師
被 告 侯曉明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顏邦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壹萬貳仟伍佰陸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零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