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54號
原 告 葉曾素卿
葉志成
葉志良
葉志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建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貳佰伍拾伍萬柒仟玖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貳萬陸仟叁佰肆拾肆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
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萬伍仟捌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