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53號
SLDV,102,補,453,2013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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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   告 陳彥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代昀陞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4,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0,1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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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代昀陞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