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 告 陳彥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代昀陞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4,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0,1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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