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補字第四五○號
原 告 林鴻堯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被 告 林錦雄
許天鵬
周文榮
陳景輝
李子培
蕭存華
賴道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陸拾玖萬壹仟捌佰伍拾
元〔計算式:66.35 (平方公尺,原告主張遭占用之總面積)×
131,000 (元/平方公尺,臺北市○○區○○段○○段○○○○
○○○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8,691,85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