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35號
原 告 湯憲正
被 告 湯振忠
邱伯雲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肆仟陸
佰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柒
佰柒拾壹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一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
152,000 元(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98平方公尺×
1/12(應有部分)=1,241,333 元
㈡臺北市○○區○○段○○段000 ○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
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4 樓房屋:
129,800 元(102 年4 月課稅現值)×1/3 (應有部分)
=43,267元
㈢綜上合計為1,284,600 元
1,241,333 元+43,267元=1,284,6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