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 告 胡照裕
廖美珠
廖美麗
廖美慧
胡正榮
胡世曉
趙麗美
趙吳月英
黃文佳
吳月玲
陳昭英
郭惠娥
楊金菊
朱昌源
徐接振
吳燕紅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圓映、黃鎂銀及
林鑫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圓映等3 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叁仟玖佰萬元(計算式詳如附
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拾伍萬伍仟貳佰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拾伍萬肆仟柒佰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200 萬元+200 萬元+100 萬元+100 萬元+100 萬元+200 萬
元+100 萬元+100 萬元+800 萬元+600 萬元+300 萬元+10
0 萬元+400 萬元+300 萬元+200 萬元+100 萬元=3,900 萬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