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169號
SLDV,102,司聲,169,2013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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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李金火
相 對 人 時代聯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遵富

相 對 人 林福妹
相 對 人 藍崇銘
法定代理人 藍呂日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一○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八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 中央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債券代號:A九八一○一) ,就相對人藍崇銘部分,准予返還。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 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 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後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 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 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前遵本院101 年度全字第3 號民事 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債票( 面額新臺幣 190 萬元) 為擔保,並以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105 號提存事 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撤回對相對人藍崇銘假扣押之執行 程序,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 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本院101 年度司聲 字第577 號),另對相對人時代聯合有限公司王遵富、林 福妹已取得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59號勝訴判決確定在案。爰 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民 事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狀、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59號民事判 決及其確定證明書、本院通知行使權利函等影本為證。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上開證據資料等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無誤。相對人藍崇銘迄未對聲 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揆之 首揭規定,應認聲請人就相對人藍崇銘部分之聲請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 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 令確定者,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 18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聲請人陳稱聲請假扣押所保全 之請求,就相對人時代聯合有限公司王遵富林福妹部分 之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揆諸前揭規定,自無庸 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聲 請人之就相對人時代聯合有限公司王遵富林福妹部分之 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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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時代聯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