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2097號
SLDV,102,司票,2097,201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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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097號
聲 請 人 王俊傑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相對人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隆基營造有限公司最新
  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張禪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相對人徐榮崑徐聖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㈢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
  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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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隆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