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097號
聲 請 人 王俊傑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相對人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隆基營造有限公司最新
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張禪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相對人徐榮崑、徐聖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㈢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
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