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2年度,54號
SLDV,102,司司,54,2013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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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廖永亮
相 對 人 重安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廖永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甚明。
二、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呈報時,應附具向主管官署 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 記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 另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 次以上之公告, 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其債權,公司法第327 條亦定有 明文。另就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清算程序,清算人除須依非 訟事件法第178 條規定,以書面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 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及清 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外,清算人尚須於就任後,檢查公司 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 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公司法第326 條第1 項亦定 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惟並未附具 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資產負債表及 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等資料 ,經本院限期於7 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02 年3 月11日送達 ,惟聲請人僅提出101 年11月28日清算人就任前所召開之臨 時股東會會議記錄及股東簽到簿。並陳稱相對人公司之原任 監察人辭職後死亡,外聘亦有困難,故從缺。惟查,聲請人 係自101 年12月30日始就任清算人,有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在 卷可稽。惟其所提資產負債表乃於其就任前所製作,且係於 就任前即召開臨時股東會送請股東承認,均未符公司法第32 6 條相關程序之規定。另按監察人於公司清算期間,仍職司 監察業務,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 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 並即報法院。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辭任,仍應由清算 人召集股東會重新選任監察人,以遂行清算事務,尚不得由



清算人逕行將相關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 經濟部99年07月 26日經商字第00 000000000號函意旨參照) 綜上,聲請人迄 未依法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 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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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重安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