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2年度,26號
SLDV,102,司,26,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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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倫實業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等事件,聲
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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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