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86號
SLDV,101,訴,586,20130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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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逸科技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為新臺幣1,640,9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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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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