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330號
SLDV,101,訴,1330,2013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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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鈺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琲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盈豐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壹仟捌佰陸拾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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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鈺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