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鈺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琲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盈豐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壹仟捌佰陸拾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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