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202號上 訴 人 林金華 林紹賢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律師被 上訴人 松大資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哲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 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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