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承當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6年度,1176號
TPSV,106,台聲,1176,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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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176號
聲 請 人 凱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伶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吳嘉
隆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為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理 由
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桃德公司)主張:伊輾轉自訴外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郭金萬受讓對訴外人林玉梅凌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林玉梅合稱林玉梅等 2人)美金26萬4076.24元、新臺幣(下同)2,045萬2,520元、6億3,295 萬元及各利息、違約金之抵押債權(下稱系爭抵押債權)。因被上訴人吳嘉隆所有桃園市○○區○○段○○○建號,門牌號碼為同區○○路○○○巷○○弄○○號2樓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無權占有林玉梅等2人共有之同地段37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因林玉梅等2人怠於行使權利,乃代位渠等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第242條規定,請求吳嘉隆將系爭建物拆除,返還系爭土地予全體共有人等情,爰求為命吳嘉隆為如上拆屋還地判決(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第二審維持第一審所為桃德公司該部分敗訴判決,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上訴本院後,聲請人受讓系爭抵押債權,有聲請人所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同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登報內容、同院裁定確定證明、存證信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憑,其具狀聲請由其承當桃德公司之訴訟,吳嘉隆雖表示不同意,惟衡以桃德公司主張其係基於保全系爭抵押債權,始對吳嘉隆為上開訴訟上之請求,其於訴訟繫屬中,將系爭抵押債權讓與聲請人,訴訟標的之該法律關係既已移轉於聲請人,聲請人聲明承當桃德公司為訴訟當事人續行訴訟,惟揆諸首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吳 光 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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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凌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