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羈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560號
SLDM,102,聲,560,2013052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洪仁山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翁偉傑律師(法扶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予以依法羈押在案。茲被
  告以遭羈押後,坦承犯罪,態度良好,無串滅證之虞,且憂
  念母病,無人照顧,經此次教訓後,已無再犯之虞等情由,
  請求停止羈押或撤銷羈押。
二、經查:本案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雖有部分為認
  罪答辯,但仍有部分否認知情,而有查證必要,經準備程序
  終結後,現正在排期等待審理程序中;又被告就坦承部分,
  其參與之詐欺取財犯行,對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非少,未來
  量刑可能非輕,且其過去曾有逃亡通緝紀錄,是原先羈押事
  由及必要性,均未有所改變,其聲請停止羈押或撤銷羈押,
  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至聲請人憂念母病乙節,本院為此已函請當地員警前往探視
  查看,並請給予必要之轉介協助。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
  函覆結果略以:聲請人之母符秀玉,目前身體健康狀況良好
  ,可以自理,平時與么兒洪傑文共同生活,員警已委託居住
  地所在里長協助申報低收入戶等情,是聲請人應可安心,而
  不必憂慮。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