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31號
KLDV,102,重訴,31,201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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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   告 李培彥即祭祀公業李火德派下員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錦邦即祭祀公業李火德申報人間請求確認派下
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 臺幣(下同)6,451,613元,應繳裁判費64,954元,本院乃於 民國102年5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正裁定之5日內補正 ,該補正裁定已於同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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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