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61號
KLDV,102,訴,161,2013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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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1號
原   告 何碧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俞美燕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俞美燕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柒
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貳佰叁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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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