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76號
KLDV,102,補,176,201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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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簡致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溪琳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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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