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 告 黃日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壹佰柒拾捌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