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
聲 請 人 余金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代理人林昂德之委任狀及如附表所示文件,並為補充陳述,暨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叁仟零陸拾元,如逾期未提出或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 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㈠債權人之姓 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㈡有擔保或 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㈢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則應表明下列 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 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2項、第6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 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 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 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著有規定。又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 項規定,更生之聲 請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 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債 權人8名),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34 元估算,核計 新臺幣3,060 元。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 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 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並依同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命債務 人預納郵務送達費用,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或未預 納,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二、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包含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及民 間債權人,依法定格式填載,並說明債權發生之原因及債權 種類)。
三、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四、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 屋、股票、存摺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 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摺則請提出郵 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最近2 年內每筆提存款或轉帳明細表 、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 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 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 年內不動產、 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五、提出聲請人前2 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 其收入期迄時間為何,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明細及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 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 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 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六、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 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 服、教育、交通(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搭乘何 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 、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 文件。
七、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 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 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八、提出聲請人近2 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 屬資料。
九、提出聲請人所租房屋之完整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並說 明聲請人為何於戶籍地外另行租屋居住。
十、陳明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 期間、金額。
十一、提出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後」,已提出申 請書及備齊應檢附文件(附件包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近2 年度國稅局所得 及財產資料清單、近3 個月薪資證明及勞保投保資料等) 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之證明、最大金融機構債權收受
申請書及附件之證明(如回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