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132號
KLDV,102,司促,5132,201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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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3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朱仁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伍佰肆拾玖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柒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年
  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五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下同)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
    0000000000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
    債權業務移轉於債權人。
  (二)債務人於89年1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
    發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
    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90年5月底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331,549元
    未為清償(含年費960元、消費款293,729元、已到期之
    利息26,677元及違約金10,183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
    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
    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之部份,計293,729元自90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0.5計
    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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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