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11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廖莉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參佰零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93年1月9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
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73,307元。
(二)利息計算: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
款期限前按年息百分之9.6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息百
分之20 計算利息。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95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
本金新臺幣73,307元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三、又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95年12月10日起,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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