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221號
KLDV,102,司促,4221,201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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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22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游本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肆佰伍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分別於民國(下同)92年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
    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70,000元為限。按年息百分之
    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
    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百分之2)截
    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
    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
    依年息百分之20計付。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
    項為證。及於93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150,000
    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
    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債務人於本信用貸款
    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
    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立
    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債務人借款合計為178,458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
    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422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本志  │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59096 │     │1月27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游本志  │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19362│     │1月22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游本志  │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9362│     │2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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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