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胡雪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87年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約定自87年2月26日起至92年2月26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7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4月25日止累
計44,764元未給付,其中15,600元為本金、24,413元為利息
、4,75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400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胡雪昌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5%│
│ │15600 │ │4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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