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張王樹蘭
張文雄
朱張涬媄
張鳴栩
張菀家
張裎璘
張美枝
陳張桂玲
張均伊
被 上訴人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大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年度重訴字第5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
壹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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