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3號
公 訴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百鎮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
第364號),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二年五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之。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 志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繼 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