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58號
KLDM,102,易,58,2013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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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智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244
號、第245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
如下:
主 文
高智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估價單壹張,沒收之;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估價單壹張及估價單壹本,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估價單貳張及估價單壹本,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前案紀錄
高智忠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71 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99年1月15日縮刑期 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由本 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11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0年4 月26日執行完畢出獄(構 成累犯)。
高智忠前因假冒欣隆天然氣公司及瓦斯安檢公司之人員,向 民眾佯稱瓦斯開關漏氣,需更換瓦斯安全關關,而觸犯詐欺 案件,先經本院於97年3月18日以97年度基簡字第256號判決 判處罰金新台幣(下同)10,000元確定,於97年7月2日執行 完畢(不構成累犯);另經本院於100年12月15日以100年度 基簡字第17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嗣經高智忠不服提 起上訴,經本院於101年8月8日以101年度簡上字第31號判決 上訴駁回而確定;又經本院於101年10月8 日以101年度基簡 字第4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 判決所宣告之 有期徒刑3月、3月,嗣經本院於101年12月24日以101年度聲 字第11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尚未執行)。二、本案事實
高智忠仍不知悛悔,明知其並無瓦斯安全檢查之相關資格 或證照,亦非合法正當經營之石油氣設備或檢查公司之受雇 人員,因其於101 年間,並無固定工作及經濟來源,乃起意 重操詐騙舊業,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於:(一)101年4月8日下午2時許,穿著上掛有其姓



名與相片之名牌之工作服,假冒某瓦斯公司之安檢人員,至 吳偲豪位於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住處,以進行 瓦斯管線及相關設備安全檢查為藉口,使吳偲豪陷於錯誤, 誤以為高智忠係「欣隆」瓦斯公司派來檢查之職員,而讓高 智忠進入住家內。高智忠進入該處廚房內虛應查看一番後, 佯稱吳偲豪家中之瓦斯自動安全閥開關有瓦斯外漏情形,並 表示政府規定當年度要進行安全檢查,故建議吳偲豪更換瓦 斯自動安全閥開關,並佯稱更換手續費為100元,押金3,900 元,更換後3至5天,公司會郵寄發票給更換之客戶,且日後 更換之安全閥如有問題,可再進行更換,並會將押金全數退 還云云,因而使吳偲豪誤認高智忠係真正合格之瓦斯公司檢 查人員,並誤以為自家之瓦斯開關確有漏氣情形,乃同意更 換,而當場支付4,000 元予高智忠高智忠並開立其上書有 「101年4月8日」、「(品名)自動安全閥」、「(數量)1 組」、「登記瓦斯爐×」、「吳偲豪」等字樣之估價單影本 1 張,交付予吳偲豪,以取信吳偲豪;(二)同年月26日下 午2 時許,穿著灰色工作服,攜帶工具箱及背包,佯裝為某 瓦斯設備安檢公司職員,至基隆市○○路00巷0號4樓簡志銘 及其母親簡江美麗之住處,先向簡志銘謊稱其嗅聞到簡志銘 家中有瓦斯溢漏外洩之味道,並表示如不更換安全開關,將 涉及公共危險罪云云,簡志銘未予理會而至屋內睡覺;詎高 智忠仍未就此打消詐欺之意,仍接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向本身為聾啞人士之簡志銘母親簡江美麗接續謊稱需更換瓦 斯安全閥,以免觸犯公共危險罪,致簡江美麗陷於錯誤,而 讓高智忠將家中原有堪用並未故障外漏而無需更換之瓦斯安 全閥,予以更換。簡江美麗並因受騙而當場支付現金 3,900 元予高智忠高智忠亦當場開立其上書有「101年4月26日」 、「(品名)自動安全閥」、「(數量)1 組」、「(金額 )3900」、「登記瓦斯爐×」、「簡太太」等字樣之估價單 影本1 張,交付予簡江美麗收執。惟高智忠因匆忙離去,致 遺漏已書就「自動安全閥1組」(其餘空白)之估價單1本留 置於簡志銘家中。嗣因吳偲豪發覺有異,乃撥打電話詢問欣 隆瓦斯公司,經欣隆瓦斯公司人員告以吳偲豪受騙;而簡志 銘嗣後發現家中瓦斯安全閥開關更換,經詢問其母簡江美麗 ,乃發現受騙,吳偲豪簡志銘乃分別向轄區之延平派出所 報警,經警查悉高智忠前案,而循線查悉上情。三、案經吳偲豪簡志銘、簡江美麗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按本件被告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 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依同法第273條 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 項、 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 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智忠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坦承無誤(詳被告102年4月16日準備程序及審判筆錄),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吳偲豪簡志銘、簡江美麗於警詢、偵訊時 證述之情節相符(詳證人吳偲豪101年4月8日警詢筆錄—101 年度偵字第2380號卷第2-3 頁、101 年10月12日偵訊筆錄— 101年度偵緝字第244 號卷第48頁;證人簡志銘101年5月5日 警詢筆錄—101年度偵字第2052號卷第7-8頁、101年5月29日 偵訊筆錄—101年度偵字第2052號卷第33-34頁;證人簡江美 麗101年6 月1日警詢筆錄—101年度偵字第2052號卷第39-40 頁、101年6月21日偵訊筆錄—101年度偵字第2052號卷第47- 50頁);並據證人即承辦員警莊榮臻、劉子健偵訊時具結證 述在卷(詳證人莊榮臻101年10月12日偵訊筆錄—101年度偵 緝字第244號卷第47-48頁;證人劉子健101年5月29日偵訊筆 錄—101年度偵字第2052號卷第33-34頁)。此外,復有更換 瓦斯安全閥之照片2幀(101年度偵字第2052號卷第12頁、第 54頁)、扣案被告親書之估價單影本2張及估價單正本1本( 分扣於101年偵字第2380號卷第4頁、101年度偵字第2052 號 卷第13頁之證物袋內)等資料及證物附卷可憑,足認被告自 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高智忠2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 財罪。被告前後2 次詐欺取財犯行,時間、地點互異,被害 人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為數罪,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有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載之刑案前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 為累犯,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身體健全,竟不思以正途賺取收 入,而假冒瓦斯公司之檢測人員,使被害人誤信為真,而詐



騙被害人得逞,所為應予非難;又其詐騙之手法係隨意更換 原瓦斯用戶正常之開關,而其並無相關天然氣檢查或設備更 換維修之資格,是其所為對公共安全造成潛在危險;且其前 已有多次以相同手法詐欺之前科,素行非佳,而其竟不知警 惕自身行為,反而一再故技重施,反覆假冒不同之瓦斯公司 或瓦斯設備安檢公司名義,多次施以詐術向被害人騙取金錢 ,未見其有悔改之心;又本件於警詢、偵訊時均矢口否認犯 行,犯後態度不佳;惟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坦承犯行,並 兼衡其一再以相同手法犯案,暨其智識(國中肄業)、職業 (臨時工)、家境(貧寒)、本件犯罪動機、犯罪所得、手 段等生活、品行、經濟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
㈣扣案之估價單影本2 張,均為被告所有並供被告實施本案詐 欺犯行之用,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另扣案估價單正本1 本, 並未向被害人出示使用,惟亦係被告所有,並隨身攜帶供犯 罪預備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 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永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心怡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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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