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簡再字,102年度,2號
CYDA,102,簡再,2,2013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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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盧再傳
      吳海蘭
再審相對人 嘉義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敏惠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本
院102年度簡再字第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 3 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6日本院102年度簡再字第1號裁 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102年5月7日裁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5月 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理由應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李彩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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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