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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簡再字,102年度,2號
CYDA,102,簡再,2,2013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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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盧再傳 
      吳海蘭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嘉義市政府間聲請再審事件,依行政訴
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
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彩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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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