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盧再傳 吳海蘭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嘉義市政府間聲請再審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彩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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