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6號
CYDV,102,重訴,26,20130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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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   告 陳明福
被   告 王江豪
      東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
複 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將刑事附帶民事事
件移送高分院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刑事案件上訴部分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102年度交上訴字第105號受理,預定於民國102年5月21 日宣判。本件刑事案件上訴後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亦 於102年5月7日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重交附民字 第19號損害賠償事件進行審理程序,為減少司法資源浪費、 審理一致及公平程序正義,故聲請將本院 102年度重訴字第 26號事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庭合併審理等語。二、經查,本件原告於一審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一審刑事 案件判決後,由本院刑事庭以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74號裁定 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而本件被告之住 居所或事務所均在本院管轄範圍內,故原告對本件被告提起 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法有管轄權。至於原告之兄弟姐妹 陳彩育陳明廷陳秀涼於上開刑事案件上訴中,在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雖另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本院就本 件 102年度重訴字第26號損害賠償事件既有管轄權,則原告 聲請將本件損害賠償事件移送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 庭審理,即於法無據,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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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