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56號
CYDV,102,訴,56,201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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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6號
原   告 侯嘉彰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   告 侯長利
      侯天泰
      侯淦淙
      侯明地
      侯發輝
      侯添源
      侯發祥
      侯榮二
      侯智文
      侯陽隊
      侯矖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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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