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6號
原 告 侯嘉彰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 告 侯長利
侯天泰
侯淦淙
侯明地
侯發輝
侯添源
侯發祥
侯榮二
侯智文
侯陽隊
侯矖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