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78號
CYDV,102,補,178,2013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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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   告 劉耀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祐妮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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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