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蔡勝輝
蔡木盛
蔡木榮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備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二、經查,被繼承人蔡林敏於民國92年9月17日死亡,其死亡時 之最後住所地為臺南縣白河鎮○○里0鄰○○○00號,有除 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 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依前揭說明,尚有 未合,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