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處分財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56號
CYDV,102,監宣,56,201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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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郭呂素絨
      郭崑仁
代 理 人 吳坤祐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郭旻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 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 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之出租、供他人使 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人郭旻竺(以下簡稱「受監護人」) 前經鈞院以95年度家訴字第58號宣告終止生父母對其之親權 ,並選任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在案,聲請人為受監護人之祖父 母,受監護人因繼承取得其母親李秋桃之父親李春木之遺產 ,今因家庭因素,欲將繼承所得遺產登記還給其他繼承人, 爰依民法第1101條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鈞院准許聲請人處 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受監護人前經本院以95年度家訴字第58號宣告終 止生父母對其之親權,並選任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在案等情, 業據提出戶籍謄本2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5年度家 訴字第58號停止親權民事卷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㈡、聲請人主張受監護人因繼承取得其母親李秋桃之父親李春木 (即受監護人之外祖父)之遺產,今因家庭因素,爰將繼承 所得遺產登記歸還其他繼承人等情,雖據提出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不動產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各1份、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3份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2份為證。惟聲請人所 述之處分方式係將受監護人因繼承所得之財產無償移轉予第 三人,受監護人並未取得相當之金錢補償,縱認該移轉登記 行為係符合親情慰藉,然在客觀上顯與法條規定「為受監護 人之利益」之要件不符。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主張之前揭處分行為尚難認係為受監護人 之利益所為,且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資證明前揭 處分行為係對受監護人有利之處分。是以,聲請人主張將受



監護人因繼承所得之前揭不動產,以贈與名義移轉登記予第 三人名下,應屬不利於受監護人之監護行為,且係違背監護 人應保護受監護人財產任務行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家事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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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