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賴秀盆
被 告 津讚食品行即葉水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職災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616,83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 6,720元。惟原告於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然於前揭聲請訴訟救助裁定駁回確定後,仍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於前揭駁回裁定送達 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