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賴佩苓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志元營造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具狀更正本件相對人姓名(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相對
人,必須是抵押物之現在所有權人)。
(二)請補繳債務人志元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
記事項表及負責人陳玉鳳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三)請補繳相對人陳俊吉(住臺中市○○區○○里00鄰○
○街00號七樓)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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