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蘇淑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李柳玉梅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債務人所積欠之合會金為新臺幣5,000,00
0元或逕自更正為正確之金額(依清償協議書附表一
債權人名冊記載,債權人蘇淑雲部分為新臺幣4,940,
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