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34號
NTDV,101,重訴,34,2013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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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吳尋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維船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
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本院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三四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
臺幣壹佰零捌萬柒仟零柒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柒仟陸佰捌拾陸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楊鑫忠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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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