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24號
NTDM,102,聲,324,2013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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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凱庭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凱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凱庭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南投分監 執行中,於民國102年5月1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凱庭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2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 101年2月24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5月10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並經縮短刑期 22日後,應於102年11月6日執行期滿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前揭核准假釋函檢附之該署 台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 可按,復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並無不合,自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志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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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