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5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素惠即李建興之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素惠即李建興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90
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9,9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並
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
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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