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54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雲輝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鄭雲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27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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