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小字第491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曾中興
被 告 洪連進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49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第18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陳柏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92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俊達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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