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2年度,480號
TNEV,102,南小,480,201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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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480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泓昱精密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
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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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昱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