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480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泓昱精密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
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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