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2年度,416號
TNEV,102,南小,416,201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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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小字第416號
原   告 方姿婷即帛霖園藝社
被   告 標士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亭羽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416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5月8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8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洪肇彤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102 年3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俊達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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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標士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