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2年度,314號
TNEV,102,南小,314,20130514,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小字第31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黃宇蓮
被   告 蕭建緒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31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5月14日下午3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楊宗倫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玖仟捌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下同)94年3月29日起至94年4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宗倫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