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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2年度,278號
TNEV,102,南小,278,2013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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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蔡恒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宮廷大內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 萬元,應繳
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
狀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1 條第1 項規
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
審裁判費,及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上訴理由。」,並以繕本逕寄被上訴人,
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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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