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南簡字第1294號
原 告 許益欽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複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被 告 北安宮
法定代理人 林進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於民國101 年5 月1 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面積一九平方公尺之榕樹、編號B,面積三九七平方公尺之柏油路面、編號C,面積三九平方公尺之水溝挖除,並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8年1 月12日簽訂合約書(下稱系爭合 約),第1 條約定:兩造同意將被告所有坐落台南市○○區 ○○○段○0000○0 地號土地,面積463 平方公尺,與原告 所有同段舊1446之3 地號土地,面積858 平方公尺辦理土地 合併分割登記為乙地;另被告所有同段舊1445地號土地,面 積1,217 平方公尺與原告所有同段舊1446之1 地號土地,面 積463 平方公尺,辦理土地合併分割為甲地,再將甲地與乙 地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並由被告全部取得甲地,其分割後 之地號為同段1445地號土地(下稱1445地號土地),面積1, 680 平方公尺,原告則全部取得乙地,其分割後地號為同段 1445之3 地號土地(下稱1445之3 地號土地),面積1,321 平方公尺。另系爭合約第2 條約定:「本約歸仁鄉歸仁北段 1445之3 地號土地(指乙地)目前由甲方(即被告,下同) 鋪設柏油路面及建設排水溝,甲方同意於本約完成共有物分 割登記后三年內將現有柏油路及排水溝挖除,並將挖除后之 廢棄物搬離,挖除及廢棄物搬離費用由甲方負擔。」詎1445 之3 地號土地已於98年8 月19日完成共有物分割登記,迄今 已3 年多,惟原告多次口頭告知並寄發存證信函請求被告履 行契約,均未獲置理,為此依系爭合約第2 條約定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合約為真正,原告於101 年1 月20日向被告法 定代理人要回1445之3 地號土地,但被告法定代理人表示要
召開信徒代表大會進行決議,因信徒代表意見不一,所以沒 有決議,1445之3 地號土地依系爭合約應該要還給原告,法 院怎麼判決,被告就怎樣執行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未為 聲明。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兩造於98年1 月12日簽訂系爭合約,同意將被告所有坐落 台南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與原告所有 同段舊1446之3 地號土地辦理土地合併;另被告所有同段 舊1445地號土地,與原告所有同段舊1446之1 地號土地, 辦理土地合併,再經分割後,由被告取得1445地號土地, 原告取得1445之3 地號土地。
(二)系爭合約第2 條約定:「本約歸仁鄉歸仁北段1445之3 地 號土地目前由甲方鋪設柏油路面及建設排水溝,甲方同意 於本約完成共有物分割登記后三年內將現有柏油路及排水 溝挖除,並將挖除后之廢棄物搬離,挖除及廢棄物搬離費 用由甲方負擔。」
(三)1445之3 地號土地已於98年8 月19日完成共有物分割登記 ,原告亦於101 年8 月6 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履約。四、原告主張依系爭合約第2 條約定,被告應將1445之3 地號土 地上之榕樹、柏油路面及水溝等地上物挖除,並將挖除后之 廢棄物搬離,挖除及廢棄物搬離費用由被告負擔,將土地返 還原告等情,既經被告自承屬實,則原告請求被告挖除1445 之3 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並將該土地騰空返還原告,自屬 有據。而經本院依職權會同兩造及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 下稱歸仁地政所)派員測量結果,被告於1445之3 地號土地 上設置有如附圖所示編號A,面積19平方公尺之榕樹、編號 B,面積397 平方公尺之柏油路面、編號C,面積39平方公 尺之水溝乙節,有本院102 年1 月18日勘驗筆錄及歸仁地政 所102 年4 月11日所測量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複丈成 果圖各1 件在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從而原告依系爭 合約第2 條約定,請求被告將1445之3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 示編號A,面積19平方公尺之榕樹、編號B,面積397 平方 公尺之柏油路面、編號C,面積39平方公尺之水溝挖除,並 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判決係關於財產權之訴訟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而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本院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上訴標的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