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2年度,645號
TPBA,102,訴,645,201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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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45號
原 告 鄭百岳

被 告 ○○○○○○○○

代 表 人 ○○○
被 告 教育部
代 表 人 蔣偉寧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7日臺教法(三)字第1020029493A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2 年4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 年5 月2 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闕銘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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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