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4號
抗 告 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林慶男
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陳業鑫(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勞工事務事件,抗告人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抗告人代表人林慶男承受本件訴訟。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且 為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於民國(下同)102 年4 月8 日經本院裁定駁回,裁定 前(102 年3 月25日)抗告人代表人變更為林慶男,即屬原 代表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 程序當然停止。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 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 181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之代表人變更後,新任 代表人林慶男於102 年4 月2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自 當准許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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