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65號
上 訴 人 杜武泉
被上訴人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呂莉莉(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牌照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 年度簡字第4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 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 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 ,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行政訴 訟法第236 條之1 、第236 條之2 第3 項準用第245 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對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1 年度簡字第 4 號簡易判決不服,於102 年4 月3 日提起上訴(詳本院卷 第11頁),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 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249 條第1 項前段、 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德銘